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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2, 1:23 PM

你這無恥之徒給我聽清楚了!

要讓我發飆是一件很難的事,我這人脾氣好是眾所皆知。 但如果你可以不要臉成這樣,我沒有必要對你好言相勸。 我文章被盜用、盜連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且幾乎全來自簡體字網站,繁體字網站從沒發生過。 台灣的朋友要轉錄文章都會事先來信或留言詢問;甚至不要說轉錄了,有人連附個連結都會事先問過。 至於大陸的朋友,轉錄文章從來不會詢問,說轉就轉,以為附上原文連結就代表經過原作者同意。對於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觀念之落伍差勁,我無法想像。 不要比什麼政治經濟文化,光是對於著作權的基本尊重,兩岸的距離差了有幾億光年之遠。 我介紹音樂的文章有被簡體字網站拿去當成賣CD的側標;我介紹電影的文章有被簡體字網站拿去當成賣DVD的介紹;甚至有人直接用iFrame把我整個網頁綁架過去。錢你們在賺,字是我在寫的,你們還真是快活。 由於大部分人都會附上原文連結,透過計數器的反向連結,到底是誰在盜用我的文章我都一清二楚。 之所以當作沒事,是我覺得你們也還真可愛。偷我的文章還要附上連結讓我知道你在偷我文章。 且大部分都是個人網誌,也沒啥商業用途。那也就算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用為這種小事傷了大家感情。 但這次我真的無法再容忍了。對於你,除了無恥,不要臉,我沒有別的形容詞可以送你。 http://natallieicf.blogbus.com/logs/2005/12/1652573.html http://natallieicf.blogbus.com/logs/2005/11/1560581.html http://natallieicf.blogbus.com/logs/2005/11/1582228.html 你偷了我這三篇文章,其中兩篇更是我花了許多精神去拍照的,你就這樣複製貼上,無恥。 再者,你提都不提這是轉載文章,搞得像自己寫的一樣,可恥。 至於這篇更誇張 http://spaces.msn.com/members/NathallieICF/Blog/cns!1pzAEPRGLH7GiMt2tdXAKFbA!2006.entry 除了叫你下地獄我無話可說了。我的原文"在此":http://pulp.bluecircus.net/archives/006507.html。 其一,標題叫【出沒紀實】。你他媽的這是誰出沒的啊?是你嗎? 其二,每一張從我網頁偷來的照片底下,你還他媽的打上了你自己的ID。我先跟你講,你完全侮辱了Shoegazer這個字眼。這種行為,你他媽的給我下地獄去。我拍的照片,你欺騙你的讀者說是你拍的,你到底要不要臉啊?你還有沒有人格啊?你有教養嗎?你要不要去搶銀行啊,我覺得你跟小偷沒兩樣嘛。 另外一篇關於Clogs的文章。你也聰明喔,第一句話是【Clogs的音乐是属于冬天的】。哇,好巧,我的文章第一句話是【Clogs是屬於冬天的音樂】。原來將字的順序顛倒一下就可以了耶,就變成自己的句子了喔。原來這就是你們老師教你們的啊。這篇也就算了,至少後面的東西都是你自己寫的,比起【出沒】那篇,這篇還算是人寫出來的。 我看你的文筆其實不錯,怎麼會人品卑劣成這樣,我想不通。 紐約地鐵罷工已經把我心情搞得很差,好巧不巧今天晚上又被我發現你的無恥行徑。你十小時之內不把所有偷我的文章、圖片刪掉,大家走著瞧。 還有,因為你,從現在開始,音速青春謝絕任何形式的轉載,文字圖片都一樣。除非事先詢問(事實上只要詢問過的我幾乎從不拒絕)。我朋友不多,恰巧念法律的、當律師的一堆。你們這些賊給我聽清楚了。 又,你的傑作實在太精彩,如果你將文章刪掉了,大家無法見識你的偷圖功力。證據"在這":http://homepage.mac.com/pulpchen/.Pictures/webpage.jpg,對於你這種人我一點也不會客氣。我這部落格每天有接近一千個人在看,你"火"了。(套句你們的術語)

[雜 記] 引用(4)

引用

不務正業辦公室 於 <下載大腦> 引用本文
文摘: 看到 音速青春 的版主因為文章照片被盜用大發雷零霆\r\n其實這好像不是偶發的事件了, 之前也看到受歡迎的網站, 版主辛辛苦苦寫的文章\r\n照的照片, 都被堂
引用時間: 2005.12.24
CHAN.BLOG 於 <音速青春事件> 引用本文
文摘:
我文章被盜用、盜連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且幾乎全來自簡體字網站,繁體字網站從沒發生過。 台灣的朋友要轉錄文章都會事先來信或留言詢問;甚至不要說轉錄了,有...

引用時間: 2006.01. 5
图腾子的黑石屋 於 <也谈版权问题1.所谓两岸> 引用本文
文摘:

很多大陆网友的回应无非是两种:1)破罐子破摔,自掌嘴巴:“大陆就这样了!”——这是明摆的自卑和自暴自弃;2)一听到台湾人和大陆人对立起来作比较,就说是泛政治化,赶紧


引用時間: 2006.01.20
图腾子的黑石屋 於 <也谈版权问题2.转载与链接之争> 引用本文
文摘:

补充几点,在大陆,有两种看法很普遍:1)只要我是非商业的,我就可以随心所欲拿来就用,管你什么声明什么版权,那是牵涉到稿费和版税的事儿,跟我没关系。我一个个人小站,轻轻...


引用時間: 2006.01.20

迴響

大陆的学术氛围本来就是这样, 学生都是从这样的气氛里出来的, 干这样的事情一点都不奇怪, 想想我现在在的学校, 谁写论文不是一大段一大段在别人文章里抄出来的? 有时看着这样的事情实在惭愧.

由 a-n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05 4:02 PM

我想這是中國一胎化的現象之一吧

絢麗的瓷瓶 空洞易碎

由 阿蜥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05 5:16 PM

小弟在一个朋友发的链接里看到了这篇文章。
平日里我是不写BLOG的,一般也很少看BLOG,通常看了也不回复。
但是今天我想说几句话,仅代表我个人立场。
本人文字水平不高,还请各位谅解。

我是各位口中所说的大陆人,用的是简体字。
就拿我本人来说,也没有事先征询作者的习惯。
但是我本人也反对Copy别人的成果而占为己有的。
窃取他人成果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无视他人和自己的尊严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假如用于商业用途,那就是侵权的。

首先向各位介绍一下目前国内最流行的BBS文化是如何转贴的。
通常是这样的,在标题前加“[转贴]”,有的时候在标题里加上“转自XX”,在内容的最上面或最下面,注明原文地址,作者等等。
因为我们都是非商业网站,而转载的出处通常也是非商业网站,所以一般都不征得作者同意。
因为某些帖子实在太精彩了,经过无数个BBS转来转去,都不知道原文作者是谁,原帖地址在哪里了。
而很多帖子经过这么转来转去,就被众人所熟知,文章中的精髓也为大家所享,作者也感到很高兴,从中“火”起来的写手也是非常之多的。

以前,由于各种原因,加上以前网络也没普及,台湾同胞和我们之间的交流不多,所以我觉得有这种差异是很正常的。
同时,随着现在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日益增多的接触,以前没有的习惯我们可以培养,这些习惯都不是天生的对吧?
为了中华民族的利益,我们非常愿意培养这些习惯,打心地里愿意,大家都是兄弟姐妹嘛。
我们大陆同胞有信心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一起用繁体字和简体字书写中华民族新的辉煌!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05 6:31 PM

惭愧。我也是看了电影The.Beat.That.My.Heart.Skipped 的“简体文影评”转到这来的。内地现在的情况我很同意上面阿果说的。我也是这么做的。也没想到触犯了一些东西。哎 。

enen 發表於 December 22, 2005 9:41 PM

凌晨2点,喝了点酒,看到这篇文章,骂的真是好,说句实话,我比较喜欢看你们台湾,还有香港那边的乐评个人文章,觉得写的很棒,最大的特点就是原创性很高,而且发现你们写文章的时候,许多关键词都有链接,着实下了一番功夫,这种认真精神值得学习,诚如PULP所说的这个现象,在我身上,也发生过,大概在去年的时候,我在国内某BBS上发表的关于MORR MUSIC厂牌音乐分享贴中,就多次引用GALEER先生的介绍文章,当下觉的写的真是好,所以,也惯性的加以引用,虽然也加了文章出处,文章中也多次提及GALEER先生对MORR MUSIC以及其他厂牌在华文世界的推广作用,当下想当然的觉的这样做算是对的住作者吧,直到过后不久,在GALEER先生的BLOG上提及对我们这边和PULP相似的观点,觉得我那时的想法还真是比较天真,尊重作者的权益不是这样搞地,当下决定不再做这种形式的转贴了,本身自己也是个爱乐之人,所以也能多少体会到作者的这点切身之痛了,一并在这里对GALEER先生说句抱歉了,说回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确实不是很理想,政府说的多,做的少,既然这样,民众的开化程度也就没那么快,我觉的PULP你的这篇文字早就应该写出来,不要顾及国内某些同胞的感情,真正懂事理的人,都能明白你的愤怒之情,说到有些BLOGER也COPY了你的文章,真的很不能理解,TMD,本身BLOG就是很私秘的东西,你听音乐就好了,写就写你自己的感受吧,还用他人的东西,贴自己的光,愚......,国内的版权的状况不是一下就能就能改善的,呵呵,但是还是希望你们这些被盗,被偷,被抢的本尊多出来说说,要是不出来讲下,还有更多的人熟视无睹,或者茫然不觉,不管是海这边还是那边还是有很多有良知懂事理的人的,毕竟真的喜欢音乐的孩子都是好孩子不是,酒有点醒了,烟也抽了三根,荷荷,中南海,很好抽的,不知道,PULP抽烟不。耳边是响起的是EDITORS的SOMEONE SAYS,套用你和马瓜常说的一句话很热血哦
PS:本人以前干下的蠢事在这http://www.supernb.com/bbs/viewthread.php?tid=915&fpage=1&highlight=%BC%F2%B5%A5%B7%D6%CF%ED
过后还是叫斑竹给删了好了,不能继续贻害四方了。

由 low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3:58 AM

阿果先生寫別拿啥中華利益瞎攪和了
網路有個功能 - 連結

當然

據說有 gov 的網佔通常在中國是不能登入連結的

總之

就算酒酣 也不是盜用的理由了

就算沒酒酣 我也看不過去

話說

民族性得跟得上時代潮流與正義

如此而已

由 阿蜥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4:33 AM

我在這篇文章裡也說了,對於你們所謂的"轉載文章",我原本都是睜隻眼閉隻眼的。
畢竟多數人都附上了原文網址的鏈結,且寫文章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與更多人分享自己的好惡,
因此對於一些純文字的轉貼,我就當成沒看見。畢竟多數都是個人網站,非商業用途,我沒必要去找這些愛樂者或影癡的麻煩。對於他們那種"看到好文章希望與更多人分享"的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雖然手段錯了,至少立意是良善的。

這次會讓我發火,第一是這傢伙不只轉貼我的文章,連我辛苦拍的圖也全部複製貼上。這也就算了,還故意當成自己寫的東西,實在太可惡。
但他罪大惡極的一點,是在Animals, Buildings, Cars and People這篇文章裡,不只把我拍的圖貼上,還在圖下面寫上自己代號,變成自己拍的圖。太太太令人髮指,這不是土匪是啥?這已經不是偷或搶的問題了,是這無恥的傢伙根本人格就有缺陷,可憐、可悲、可笑。

一再的容忍反而姑息這群敗類,讓他們得寸進尺,為所欲為。我沒有辦法再視而不見,只要是正常人,自己的作品被別人糟蹋成這樣,沒有人能吞得下這口氣。

這傢伙已經把偷我的文章都刪了,也順道把我在他留言板的留言給刪了。這代表他還要臉,還有點自尊,還怕自己的糗事被更多人看到。但這也代表他沒種、沒格調、沒擔當。做錯事不敢道歉,不敢承認,以為將所有證據毀屍滅跡就沒事了。你這敗類給我聽清楚了,我手邊全部都有備份。我搞網路搞了十幾年,你搞不過我的。

雖說【得饒人處且饒人】,但前提是與你打交道的【人】是誰。我再次重申,對你這種敗類,我永遠不會原諒,永遠不會手軟,我打從心底瞧不起你。

pulp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4:38 AM

嗯嗯
文章好
罵起來果然不一樣

由 PPR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4:44 AM

阿蜥你好,說起來我們的名字還有些諧音呢,呵呵。
Google資料的時候找到你的部落格,想添加你的連接到我的部落格連接欄目:電影部落格。
徵求你的意見,謝謝!

阿七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0:03 AM

实在是不知道该说什么
自己就是一个在英国念法学硕士的大陆人
而且无巧不巧这个学期就有一门是IP LAW
也就是大陆所翻译的“知识产权”、台湾叫“智慧财产权”
学科5000字论文就是关于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
可笑的是很多被国内习惯惯坏的同学
本科四年根本没有好好写过“自己”的任何小作业甚至万字的毕业论文
英国这边可不跟你闹着玩
我们学校今年开始一旦发现论文抄袭,这门课马上死当
呵(只能冷笑),可苦了那些同学阿

由 Joanna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0:35 AM

小弟並不是爲某些竊人成果的人辯護!
小弟想強調的一點是:我們都反對Copy別人的成果而占爲己有的的卑劣行徑!
low說我們這些用簡體字的兄弟“開化程度也就沒那麽快”,那我對這位仁兄的意識表示我深切的關懷和遺憾!
似乎您自認爲很開化,自認爲高人一等,自認爲別人都不如你!
似乎你忘記了一點:地球並不是繞您而轉!

如pulp 所說,“我在這篇文章裡也說了,對於你們所謂的"轉載文章",我原本都是睜隻眼閉隻眼的。
畢竟多數人都附上了原文網址的鏈結,且寫文章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與更多人分享自己的好惡,
因此對於一些純文字的轉貼,我就當成沒看見。畢竟多數都是個人網站,非商業用途,我沒必要去找這些愛樂者或影癡的麻煩。對於他們那種"看到好文章希望與更多人分享"的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雖然手段錯了,至少立意是良善的。”

可見pulp 還是非常明事理的人,假如不是有人竊取他的成果,他也不會這樣憤怒,也就不會有這篇文章。
轉載轉載,對于非商業而言,注明原作者原地址,這是出于對作者的尊重!
而pulp 所要求的需要事先征詢意見,其實也就是要別人對他成果的尊重,對他本人的尊重!
很明顯,在這裏我們是有共同點的,唯一不同的是是否需要事先征詢作者的意見。

在我上面的回複也說了,以前,由于各種原因,加上以前網絡也沒普及,台灣同胞和我們之間的交流不多,所以我覺得有這種差異是很正常的。


而且,隨著現在和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日益增多的接觸,以前沒有的習慣我們可以培養,我們會主動的和各位兄弟文化相融合。
這是我們的誠意,發自內心的誠意!


可以讓我不談什麽民族大義,什麽民族利益,但是這些都是無法回避的,大家都是炎黃子孫,同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間有不同是很正常的嘛。

小弟是大二的學生,各位可以直呼我阿果,:)

似乎我那一篇特意轉換成繁體的回複被刪除了。
我本也沒學過繁體字,但爲了方便各位用繁體字的兄弟,特意去轉換了一下。


小弟并不是为某些窃人成果的人辩护!
小弟想强调的一点是:我们都反对Copy别人的成果而占为己有的的卑劣行径!
low说我们这些用简体字的兄弟“开化程度也就没那么快”,那我对这位仁兄的意识表示我深切的关怀和遗憾!
似乎您自认为很开化,自认为高人一等,自认为别人都不如你!
似乎你忘记了一点:地球并不是绕您而转!

如pulp 所说,“我在這篇文章裡也說了,對於你們所謂的"轉載文章",我原本都是睜隻眼閉隻眼的。
畢竟多數人都附上了原文網址的鏈結,且寫文章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與更多人分享自己的好惡,
因此對於一些純文字的轉貼,我就當成沒看見。畢竟多數都是個人網站,非商業用途,我沒必要去找這些愛樂者或影癡的麻煩。對於他們那種"看到好文章希望與更多人分享"的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雖然手段錯了,至少立意是良善的。”

可见pulp 还是非常明事理的人,假如不是有人窃取他的成果,他也不会这样愤怒,也就不会有这篇文章。
转载转载,对于非商业而言,注明原作者原地址,这是出于对作者的尊重!
而pulp 所要求的需要事先征询意见,其实也就是要别人对他成果的尊重,对他本人的尊重!
很明显,在这里我们是有共同点的,唯一不同的是是否需要事先征询作者的意见。

在我上面的回复也说了,以前,由于各种原因,加上以前网络也没普及,台湾同胞和我们之间的交流不多,所以我觉得有这种差异是很正常的。


而且,随着现在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日益增多的接触,以前没有的习惯我们可以培养,我们会主动的和各位兄弟文化相融合。
这是我们的诚意,发自内心的诚意!


可以让我不谈什么民族大义,什么民族利益,但是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大家都是炎黄子孙,同属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间有不同是很正常的嘛。

小弟是大二的学生,各位可以直呼我阿果,:)

似乎我那一篇特意转换成繁体的回复被删除了。
我本也没学过繁体字,但为了方便各位用繁体字的兄弟,特意去转换了一下。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0:48 AM

唉,这种垃圾人一直都有啊,真是叫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大家都跟着脸红……
还是着眼未来吧

很怀恋高校bbs还能转信的年代,每个人的帖子都能通过午夜转信走遍各个bbs,后来停止转信了,就只好注明“[转贴]”手动转载。现在高校bbs都被打压成局域网了:(

也因为政府的管制,大陆文化传播很多走的是非法途径,喜欢西方音乐的朋友每个人都买过成堆盗版和打口,因为很多时候这是唯一的选择。现在电影艺术的传播更是如此,在大陆盗版市场里可以找到的文艺片种类估计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甚至可以说,我们这个社会某些精神文化方面的进步是依赖于非法传播的……

但是这种行为显然让人们对盗版有了错觉,给盗版行为披上了正义的色彩。拿这事来说,那个剽窃者估计还认为自己替你传播了文章呢!

希望随着社会文明程度提高,这些现象会越来越少吧……

nowherepuppy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0:50 AM

小到一個團體,大到一個國家,都是有三教九流的。
這是無法避免的,也是非常正常的。

一葉蔽目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對于兄弟,我們永懷熱情!


小到一个团体,大到一个国家,都是有三教九流的。
这是无法避免的,也是非常正常的。

一叶蔽目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对于兄弟,我们永怀热情!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0:52 AM

重申的是:剽竊和轉載是不同的態度,如果連這也分不清的自稱是大陸大學生的人,建議您去圖書館查一下,謝謝。


重申的是:剽窃和转载是不同的态度,如果连这也分不清的自称是大陆大学生的人,建议您去图书馆查一下,谢谢。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0:56 AM

to pulp:那个图片上的名字有可能是存放图片的网站加上去的。
原文都已经删除了,我也没法验证。我看了下他的blog,应该不是蓄意剽窃之人。

to 阿果:你发这么大火干吗?

nowherepuppy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1:04 AM

to pulp:那个加上去的名字好像是他msn space模版的设置……

nowherepuppy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1:15 AM

没发火哦
我是急,急某些人不可理喻,自称是大陆学生,学了点洋文化就忘本了,就彻底摈弃自己兄弟姐妹了。

诚然,的确有不少人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作业也照抄,论文也照抄。
但是这些仅仅是极为少数的现象,如果人人照抄,抄谁的去?

有些人,总喜欢以偏概全,孰不知这会给兄弟间的融合造成多大的难度。
这样的做法,小弟实在无法忍受,就如同pulp无法忍受别人剽窃他成果一样。

剽窃是剽窃,转载是转载,相信我解释的不算很模糊。
那我再把刚才发的再重申一次:转载转载,对于非商业而言,注明原作者原地址,这是出于对作者的尊重!
而pulp 所要求的需要事先征询意见,其实也就是要别人对他成果的尊重,对他本人的尊重!
很明显,在这里我们是有共同点的,唯一不同的是是否需要事先征询作者的意见。


而且,随着现在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日益增多的接触,以前没有的习惯我们可以培养,我们会主动的和各位兄弟文化相融合。
这是我们的诚意,发自内心的诚意!
这是我们的诚意,发自内心的诚意!
这是我们的诚意,发自内心的诚意!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1:17 AM


算了,是我太沖動了,非常抱歉。
人是需要慢慢成長的,對于那幾位說大陸兄弟不夠開化,文明程度不夠的兄弟,我們等成長,等你明白。

午飯時間到,各位,小弟吃午飯去了~~Byebye


算了,是我太冲动了,非常抱歉。
人是需要慢慢成长的,对于那几位说大陆兄弟不够开化,文明程度不够的兄弟,我们等成长,等你明白。

午饭时间到,各位,小弟吃午饭去了~~Byebye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1:21 AM

to 阿果,

你大可不用簡繁體都post一次,我們都看得懂。你這樣做只是浪費網路資源。

to nowherepuppy,

他把網頁刪掉沒關係,我有備份,請看這:
http://homepage.mac.com/pulpchen/.Pictures/webpage.jpg
如果於所有圖片之下都加上自己代號是預設模板,那【更可惡】!!【更不能原諒】!!
這樣不但是剽竊,更是蓄意剽竊。混帳!

他不但修改了我的原文,將其中一段拿掉;在照片底下用預設模板加上自己代號;把文章歸類為【出沒紀實】;且有人留言說這些照片很棒,他也不出面澄清這是別人拍的。
用嬰兒的邏輯想也知道他是刻意誤導成這是自己的作品。可惡到極點!

又,如果他不是蓄意剽竊,大可在留言板澄清,何必把我指責他的留言也給刪了。
這不是做壞事被抓到後覺得丟臉想煙滅證據、息事寧人,這是什麼?
各位不用再替這位敗類脫罪了,我替他感到深沈的悲哀。

pulp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2:35 PM

To pulp:我没有来为谁脱罪,想说明这样一个事实以及表明一份诚意。
剽窃这种行为,为大家所不齿!

我是怕各位习惯了繁体字,不习惯简体字才特意转换一份的。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2:50 PM

算了,这个世界不是我能左右的,该这么样就怎么样吧。
上QQ聊天去~各位byebye

阿果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2:55 PM

說到轉載,我曾經有過辛苦寫下的帖子竟然被人從一個BBS裏的某一版轉到另一版!而且竟然打著“原創”二字!!!我一般在那BBS只去一版,若不是那天偶然間路過都不敢相信世界上竟然有這種事兒。。。。。。。。。。。至於其他的文章,有遇過電臺被人莫名其妙那去用的,現場圖片被人拿去貼得(還算好我的現場報告沒有pulp同學那般認真,我那些多是胡扯幾句,照片也排得爛。。。)

對於pulp同學的憤怒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看著自己的勞動成果被人輕而易舉地,一個ctil+c就變成自己的東西時會有多麽的惱火。我可以接受註明原作者和鏈接的轉載,但完全把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那些人絕不可以原諒!

那兩個空間現無法打開,可能已經被作者設置成隱藏了。
在大陸剽竊是成風的,更別説在約束力差的網絡上了。pulp同學若是真想較真,恐怕是路漫漫阿。。。-_-!

Freddi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5:00 PM

我也转贴过你得文章,因为我很崇拜你,你音乐水平高,我转贴出去是要更多人知道更多好得音乐,可惜好多人看了就说是无聊得文章,太另我失望了,我是大陆广州的朋友,我对大陆的音乐很失望啊!!杂志落后,音乐低俗!可悲啊!由于是社会主义国家,很多国外杂志在中国没有市场!!
我今年发现你的网,我好高兴啊!我终于找到了什么是好的音乐啊!
希望你写更多的好文章!我以后不转贴你的作品了!!!表示对你的尊敬!!!

Carl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5:03 PM

p.s 紐約地鐵罷工的各種奇事兒聽説了。。。地鐵工人還是很會挑時候的。。。-_-!

Freddi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5:04 PM

不过我从来没贴你的图片,也没说过是我自己的文章,因为只是转贴,所以我后面都有写清楚转载!图片我自己找的!

Carl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5:09 PM

不是大陸讓你失望,是你本身就令人失望。

Freddi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5:10 PM

我也看过有人抄袭你的文章!建议你的文章做自我保护!!防复制!维护你的版权!

Carl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5:17 PM

  “音速青春”的文章写得好,我在我的blog(碰巧也是blogbus)也提及过,一般是引用一两句话,用引号或者斜体注明,说明作者,并且给出链接,也发过trackback。请监督。
  我的意见是:
  1)引用无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否则任何学术研究、讨论都搞不起来。当然,大段大段地抄或者化整为零、移花接木当成自己的作品,那就不叫引用而叫剽窃了。引用时注意注明作者和出处。
  2)链接无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否则搜索引擎也都不能做了。
  3)用iframe是不是会影响被“绑架”的网页的点击率我不太清楚,但是原网页的logo、作者出处信息、设计布局、文本、图片等等都没有被窜改、盗用啊,这个问题劳烦PULP兄指教。
  4)转贴或者转载事先一般须经过原作者同意,如果已经转贴或者转载了,那就要事后通知,如果原作者抗议就应该马上删除。
  5)剽窃、抄袭或者盗用就没什么好说了,千夫所指也是活该,应该予以曝光。像natallieicf.blogbus.com把别人的照片记到自己名下那样的行为实在令人不齿。中国大陆有些门户网站或者论坛也习惯把所有图片,不论是自己的还是引用别人的,都打上自己网站的名号作为宣传。这种做法实在让人觉得丢脸。我同意PULP兄所说的:大陆“對於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觀念”“落伍差勁”,“不要比什麼政治經濟文化,光是對於著作權的基本尊重,兩岸的距離差了有幾億光年之遠。”

  话说回来,大陆网友的很多恶习都是有渊源、有背景的。譬如,转载多于链接,那是因为
  1)在早期网页打开的速度慢,转载看起来方便;而且
  2)说不准哪天网站就关闭了或者网页被修改了,链接就会失效;
  3)论坛的帖子可能会被删掉或者修改,一般没有PERMALINK,无法给出链接而只能转载;
  4)以前的纯文本界面BBS无法做超链接,给出URL也无法直接点击,只能复制然后粘贴到浏览器的地址栏打开,很多人觉得麻烦。

这些因素加上网友讨论起来贪快图方便的惰性心理,再加上对COPYRIGHT的观念落伍,就造成了今天的局面。

当然,这些不能成为辩护、开罪的理由。我想说的只是,大陆很多东西都是这样,都有历史惯性,大家见怪不怪,不愿意较真儿,一旦追究起来就很让人尴尬。我想,大部分的转载者都只是无知和盲从,并不是有心侵犯版权和沽名钓誉,否则也不致于傻到盗用了别人的东西还告诉你原作者是谁和给出链接。希望PULP继续批评,继续曝光这些恶习,但是别太生气,给大陆乐迷一点进步的时间。

Totemz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9:26 PM

Pulp:

你的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不经过同意转贴私人文章属于侵权,改头换貌的家伙更是犯法得厉害。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某些人没这个意识,实在是很可惜。

我加你链接很久了,但由于自己这边是偏文学的综合型博,在音乐方面和你差距太大,不好意思死皮赖脸地来交换链接。一直潜水着,现在冒出来说一声在音乐类博中我最喜欢你的。永远支持你!

九间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5 10:42 PM

的确做得非常过分,非常理解PULP的这种愤怒~
同时也是对所有曾经转贴以及摘选他人文章的朋友提了个醒,希望大家都能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对他人特别是原创作者的不良影响,洁身自好,好自为之,共同维护好音乐Blog的环境~
当然我也认为,大陆这种风气并非一朝一夕能纠正过来,需要时间提高认知。

由 阿了西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12:57 AM

別氣了別氣了
生日還是要開開心心的呀
慢了一點 祝你生日快樂囉

由 name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1:12 AM

我想創作者的音樂跟文字等等都是該同樣被尊重的,偷就是偷,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就是這麼簡單而已,本來就無關啥民族性別尊卑。我老子我兄弟偷我的財物到底還是偷。

當然啦!被 慧眼 兼 穢眼 抄襲,對作品而言,換角度看也可說是種肯定了,只是這等低劣惡行般的肯定,真是讓人很難甔待承受的。

阿七你好,那帖子要連結當然無妨,那是我一時興起無聊地整理一些舊文章,主要內容是歌頌一部日本漫畫"JOJO奇妙冒險",不知你那這漫畫火嗎?但短期內我可能沒時間更新,應該又會荒廢ㄧ陣子了。


所以在有Google的網路江湖裡,有心或無意是很容易被放大無法遁形的。

由 阿蜥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1:27 AM

嗯嗯

別氣了

生日快樂啦!

由 阿蜥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1:29 AM

Hi, there,

In a way, don’t feel bad. You are so gifted so that guy is actually too envy you and so desperate to be being you by giving up his own life or to run a double lives…. I felt sorry for him since we only live once but he chooses to lie to himself… THAT WILL NEVER FLY.

Oh, back to the main thing….
I thought I should drop a line to express my appreciation to you for helping me finding a part of my life back again. I was one of those few passionate R&L loves back to the old days; “linking” with outside the world by writing letters, subscribing magazine from “Crystal Record”, listening to Lin Wei’s radio station and circulating vintage vinyl records; it was about the time when the hot hot heat person in our school was Chang Yu-Sang (the famous pop singer died in an car accident)….

Then I isolated myself from music for quite a while until I bumped into Arcade Fire at Borders’ listening station while I was trying to find a book instead; that master piece dragged me back a bit…. Right after that, here comes again, I linked to your blog while I was searching info for a movie from a website based in Hong Kong …. By visiting your baby almost daily, I started to feel the same feel when I was still me… this missing lamb was found again…. I am recovering and coming back to this Garden of Eden….. I am me again…..

Thanks for your brilliant work, your big warm heart and those people who give you full credit so I will be able links your blog. I believe if you were up in the Rock and Roll Paradise and look down at us, you will see we are all hand in hand in the picture because the magic “link”. And I guarantee that guy ain’t gonna be there. Cheer up

Written by your school sister - a CCU alumni from school of Psychology living in O.C., CA, after driving for 1.15 hours to LA for work and do it really half ass.
I wish the “free-way” is on strike today so I can find a good excuse not report to work.

由 Jada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3:35 AM

嗯,生日快樂

一直都很喜歡你的文章

加油..

希望你可以一直寫下去...

不要生氣了...好嗎?

由 fly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3:39 AM

hello:

我常常看你的文章,
希望你已經氣消了。
你寫的文章真的很好,
讓我聽更多元化的音樂,

有時候我也想要引用你的文章呢,
不過目前尚未,
如果我們的文章中附上你的連結,
讓其他人連過來看,
你不會反對吧?

不好意思,跟你問一下
怕你生氣

芥末甜心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2:37 PM

说到这个话题,我觉得很大一部分大路乐迷都有这样的原罪的,因为我们是靠被当做废垃圾进口来的打口磁带,扎眼儿CD,以及后来通过Napster,slsk等网络方式获得音乐的,而dvd电影就更是只有盗版碟(现在还有bt),对于大多数人即使非常想购买原版唱片想在影院看到"暴力史",这边既没有方便的合法唱片行可去,很多孩子也没有钞票和习惯在网上订购$14的tortoise专集.文化上的封闭(连wiki也被禁掉了!)与经济上相对的落后,导致了很多乐迷意识上的幼稚,当然这不能被当做剽窃的借口,但至少对"由於大部分人都會附上原文連結,透過計數器的反向連結,到底是誰在盜用我的文章我都一清二楚"这样的情况,我看大不必动肝火,其实blog之所以区别与传统的论坛,很显著的一点,就是在每篇(有品质的)网志里,关键词上都会被作者链上另外一篇blog或网页,在看客评论时也给原文作者一个trackback,这样一个话题,来龙去脉,谁在关心讨论,就串联起来,形成一股从grass root长出的力量.
当然对于转帖不标明作者出处,任意打上自己名字ID的,就需要pulp这样站出来讲话,给予当头棒喝.
不过,对于带着这种原罪又形成了一种"拿来主义"风气的大陆社会,恐怕只有等大家腰包更鼓的时候,或是自己利益被侵犯的时候,才会有根本性转变吧.

由 nick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5 3:54 PM

效果不錯喔,那些傢伙的網頁真的消失了。
等你回來聚!

iron 發表於 December 25, 2005 10:15 PM

一直很欣赏你写的乐评文字,可是这篇文章让我看到了你的另一面。当人受到威胁的时候,人性恶的一面就会暴露出来。你也不例外。

由 aroyi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5 8:51 AM

TO樓上的aroyi
如果你是學生..你願意讓同學一字不漏抄你的考卷嗎?
如果你是上班族..你願意讓同事攬你全部的功勞嗎?
是非對錯總有曲直
這件很顯而易見
如果你只有這種水準
那還真讓人遺憾...

由 asik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5 1:11 PM

To aroyi:

當一個人權益受到侵佔
卻還不展現出剛毅的一面
那種人叫爛好人

至於你說惡的一面
與剽竊匪徒講理
何惡之有?

大家新年佳節愉快阿!

由 Noel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5 1:48 PM

这个争执值得关注,支持音速青春的态度。

由 Ivan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5 8:46 PM

Pulp氣到最近都不想寫文章了嗎??
賣啦~別這樣啦~~~

由 fly 發表於 December 27, 2005 1:19 AM

我想真正听懂很多音乐的人应该更懂得宽容.我想听音乐和写音乐文字是件轻松的事,没必要联想太多的,"兩岸的距離"这种话真的说大了:)

其实这件事很有意思,我很想把这篇文章和评论全部转贴到我们大陆的网站,让更多的的人来讨论讨论.:)PULP可否?

我的观点是,自愿放在网上的文字和媒体文件(主要是指BLOG,PODCSAT,BBS),互相转载很正常,但要转的人最好告之原作者再转;但如果不告之就转了,不是商业用途也没什么大不了,但必需加上原作者名和原始链接;如果这也不行的话,那我们在网页上做的文字超链接算什么呢?

但象这种把人家的东西当自己写得是非常错误的,应该受到象PULP这样做出的对待;但我还想和PULP说得是,在网络上如果就是有人转了你东西,他就不要脸了,你又能做什么呢?所以我认为自愿把文字和媒体文件放在网上就不要太多考虑是不是被人拿去了,更不用说PULP你这里这么好的东西了:)这就象你把一厚搭美金放在马路上,还指望每个人都路不拾遗一样.:)比喻很不确切,望见谅.

PULP我是在Google上查"HIGH FIDELITY"链到你站的,喜欢,就在自己BLOG上加了你的BLOG链接,如果你觉得这不行,我马上删掉.

最后,愿好的音乐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快乐,还不是很多其它的.

程声 發表於 December 27, 2005 7:49 PM

快快寫文章喔!!!
一直很期待!!!!

由 Daphne 發表於 December 28, 2005 1:51 AM

我也是一個音樂與BLOG愛好者
其實 我認為偷不偷倒是一回事(想偷 至少當個雅賊吧)
因為音樂也是如此的(關於音樂的偷 真的是說不完)
要翻唱 要翻的有自己的風格 甚至超越
要重唱 要唱的有更精緻的品質 或是給予新的生命
用別人的文字 對我來說 當然也是一樣
想用就用了 考不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是一回事
但更重要的是 要加入自己的元素 即使不是那麼的有聲有色
這真的很重要.....
不然 就只是個慣竊了

唉 新竹買不到 Arcade Fire....真嘔

由 Andre 發表於 December 28, 2005 1:55 AM

幹的好!!!!!!!!!!!!!
幹的太好了!!!!!!!!
幹的真是太好了!!!!!!!!!!!!


加油

由 我是617的那個已婚並育有一子的姐妹~ 發表於 December 28, 2005 6:12 AM

一陣子沒來閱讀,原來,這裡發生了大事
原創的文字圖片被盜竊的感覺一定很差,希望你的心情逐漸平復

讀了這篇文章,趕快來向你「報備」
我將你的網站放進在我的部落格推薦連結裡

某一次在google「Village voice」時,找到你的網站,便這麼成了固定讀者
也將你的網站放在自己的推薦連結
遲來的「報備」,希望你不介意
要繼續寫哦!

新年快樂!!

樂樂媽 發表於 December 29, 2005 1:27 AM

to Totemz,

你的觀點很好,我完全同意。

to Jada,

Thanx for your kind words and support. I really appreciate it.
I think true music links everybody together. Especially Arcade Fire, this kind of true music.
Enjoy the sunshine in West Coast.

to 芥末甜心,

只加鏈結當然是完全沒問題的。

to nick,

我知道這是結構性的問題,需要時間改變。我們靜靜等待,希望環境能變得更好。

to fly,

最近文章變少是因為期末得趕報告與其他作業,一時焦頭爛額。
而最近幾天又搭機返台過寒假,目前仍在安頓(與安逸)中。與這件事實無關係啊。

to 程声,

單純的非商業性轉載,我不完全反對,但偷襲是完全無法容忍了。

to 樂樂媽,

加入鏈結實在不用【報備】啊,這麼說真是太言重了。
只要不移花接木、不占為己有,我這部落格還真是隨便大家怎樣都沒關係的。
網路的分享精神不就是這樣。
但分享跟偷搶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pulp 發表於 December 29, 2005 5:51 PM

呵呵,你的回覆跟我老公的答案一模一樣
當樂樂爸聽到我在你網誌上的「報備」留言時,他哈哈大笑「覺得我太搞笑」
大家在這篇文章討論這麼嚴肅的問題,我怎麼留了這個好笑的留言
我說,沒辦法,因為話題太嚴肅,所以...
無論如何,謝啦

要常常寫,分享你在紐約的見聞與所感
這真是個很讚的網站
加油

樂樂媽 發表於 December 30, 2005 3:01 AM

曾经未先打招呼转载过pulp兄一篇文章
http://iguazu.blogbus.com/logs/2005/10/1523826.html
特此向您真挚道歉.
若pulp兄仍觉得不妥,我会删除此转载.

由 XII 發表於 December 30, 2005 6:08 PM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5/

由 Hung 發表於 January 5, 2006 5:06 PM

引用了部分原文(音速青春事件)
http://my.opera.com/chanstudio/blog/show.dml/102891

晨风 發表於 January 5, 2006 6:05 PM

pulp兄,

我也住在紐約 經由朋友的介紹來這個版一段時間了
常常都在看完你的文章以後天崩地裂
發現自己又莫名其妙地錯過了幾場該死的concert
一個狂熱於音樂 且能把評論寫得同時具有深度與廣度的寫手是很難得的
讓我們期待一個腦漿不可褻玩焉的時代來臨
也希望能得到你的同意
將你的連結放在我的板上
謝謝

clueless 發表於 January 6, 2006 6:50 AM

啊。。。大陆就这样的impression了。。。
发彪了 ~~~

由 Blueeva01 發表於 January 11, 2006 1:15 PM

其實這個網站已經註明 授權方式

Creative Commons 2.0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這表示 1. 凡是轉載這個網站的作品一定要註明作者名稱
2. 不能拿來作為營利使用(例如作唱片側標或者放在書本與雜誌裡賣錢)
3. 不能更改內容,也不能將內容轉為其他形式(例如轉為印刷物)

那些侵權行為都已經明顯違反了 作者明訂的使用條件 作者可以告他
但對方在中國 恐怕很難告... 當地實在沒有什麼著作權觀念 侵權官司就算罪證明確 要成立恐罷都很困難...

由 nowhereman 發表於 January 12, 2006 4:53 PM

之前我們網站的訪問錄也是遇到一模一樣的問題 不過是一個在新竹的小夥子
我們也是直接到他blog警告他並要求道歉 不過他倒是囂張的回我"咬我啊" 以為我找不到人 新竹還是頗有小人脈 朋友輕易找到這位仁兄並約出來喝茶聊聊天 認真的請他以後不可以這樣做 遇到白目的 有時這樣是好方法

氨凍泥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6 2:38 PM

每次都是踏踏实实的把所有人的回复都看过以后,在考虑自己到底说不说话。这次是真的坐不住了。只看到这一句“不要比什麼政治經濟文化,光是對於著作權的基本尊重,兩岸的距離差了有幾億光年之遠。”,我的火气就不打一处来。不好意思,脾气暴躁,下文中如有冒犯,还请不轻易发脾气的pulp兄海涵。
不要把什么都归于大陆,都归于社会主义。大家都是说中国话,写中国字的(甭管是简是繁),何必这样呢?即使是有火气,也没必要这样子发啊!我就不信台湾就没有这种事情。林子大了,自然什么鸟都有。
是,我也承认这行径是卑劣的,也支持pulp兄维权。但没必要上升到两岸问题上吧!兄弟姐妹之间看到有落后的一方会这样发火?会这样龇牙鄙视吗?
大部分发言的兄弟们都挺心平气和,我就不在这儿撒野了,呵呵,不知我们未开化人用的简体字各位台湾的同胞们能否看懂。
冒犯了,多担待。

由 用简体字的大陆人 發表於 January 20, 2006 11:48 PM

我想把你加入我的连接,
因为我喜欢你的文章。可以吗?

由 极地双子 發表於 January 25, 2006 1:40 PM

除了抄襲文字盜用照片
我覺得還有一件很惡劣之事,就是盜用頻寬
要用他人的照片就算了,甚至不願下載
而是直接連結到他人的照片,實在很惡劣
有爛到那種直接去留言,請他不要再直接連結,然後都完全不理睬的
要不就只能用code來擋,只有這樣才能阻止他們,真的很累說。

c- 發表於 February 6, 2006 7:53 PM

作者要以什麼方式來處理他的創作,這是作者的自由。

不過,必須要說一下,既然本站已經以 Creative Commons 的方式來表明願意的授權方式,並且選擇了同意他人只要在非營利、不改作、且標示原作者姓名的情況下,可以任意拷貝、散佈的授權方式。

因此,他人以註明「轉載」並且附上連結的方式轉貼原作者的文章,基本上都是在原作者選擇的 Creative Commons 允許範圍內,因此,原作者所言「大部分人都會附上原文連結....到底是誰在盜用我的文章我都一清二楚。之所以當作沒事,是我覺得你們也還真可愛。偷我的文章還要附上連結讓我知道你在偷我文章。」,其實真的言重了。這樣的使用方式,並無違法原作者自己標明的 Creative Commons 授權,一點都不是「偷」,反而是十分尊重原作者的方式。(除非轉載的人有更動文章內容、或是把原作的名字拿掉,那又另當別論。)

至於把別人的東西拿去當作自己的,這個就十分不可取,也絕非 Creative Commons 精神所在。

至於原作者在本篇中言明「音速青春謝絕任何形式的轉載,文字圖片都一樣」,Well, 這是作者處理他自己創作的自由,不過也提醒一下原作者,如果今後決定要以這樣的方式,建議把本站的 Creative Commons 標示也要一併作修正。畢竟 Creative Commons 這個 System 的精神就在於,其它的人如果要轉載、轉錄、或是進一步利用網路上的文字,只要直接看清楚 Creative Commons 的標示就可以知道原作者允許的利用範圍為何,因此如果 Creative Commons 的標示,要是與原作者本身聲稱的授權方式有矛盾的話,反而會讓想要利用原作者創作的人無所適從,也不符合 Creative Commons 當初的精神。

由 Jack 發表於 February 7, 2006 5:32 AM

pulp大大您好:

今天因為在找Mice Parade的時候,意外來到這個寶庫,結果一發不可收拾,整個下午都浸淫在這個天地裡,開心的不亦樂乎。不過關於「智慧財產權」及「轉貼」的問題,我想請教您的看法,請問您文中貼的一些照片,全部都是您自己拍的嗎?如果是電影海報、唱片封面等等的圖片,或者國外歌手的網站及歌曲連結,您有用同樣的標準要求自己,先寫信去詢問過這些地方,是否同意您連結、使用或轉載嗎?另外,如果我沒有弄錯,很多現場表演,是不准拍攝的,但我在pulp大大您的站上,看到一些演唱會現場的影片,請問那是您自己拍的嗎?是合法拍攝的嗎?或者是由其他人拍攝,您再轉載的呢?

我想要表達的是,我十分了解您的憤怒,要我辛苦的創作結晶被人偷偷拿去用,我一定也很生氣與不舒服,不過,我想若要指責別人的話,我也必須用同樣的標準來要求自己,這樣是不是比較合理呢?您同意嗎?

由 why 發表於 March 23, 2006 5:05 PM

不好意思,以下口氣比較急一點,因為我要去睡覺了,明天一早要出遠門。對事不對人喔,不要覺得我很兇,我平常不是這樣的。

【電影海報、唱片封面等等的圖片,或者國外歌手的網站及歌曲連結】
這些東西是拿來賣錢的。我幫他們推銷,自己一毛也拿不到,錢還是他們在賺。
這跟盜用個人創作完全是兩碼子事。

照你的邏輯,全世界所有的音樂或電影類部落格大概都不用混了。放個專輯封面,電影海報,還要事先寫信詢問?

沒錯,現場表演的照片百分之九十九都是我自己拍的,剩下百分之一可能是某場表演我忘了帶相機,借同行朋友的圖。
http://homepage.mac.com/pulpchen/Menu7.html
這只是我拍攝作品的一半。(是我自己拍的會很奇怪嗎)

【如果我沒有弄錯,很多現場表演,是不准拍攝的】
你這資訊從哪來的?我看了一兩百場表演,不能拍照的大概就四五場。說不能拍我當然就不會拍,不然還會被工作人員請出去。像Bob Dylan那場就不能拍,我的文章就只有放場外的圖。
你相不相信很多樂團網站(官方或非官方)還會來跟我要圖或影像。
前陣子我把剛拍的Mogwai影像放到YouTube,Matador廠牌人員馬上寫e-mail來請我授權給他們官方網站分享。
這就是大部分樂團對於樂迷拍照或攝影的態度。【如果我沒有弄錯】,你的確弄錯了。

【若要指責別人的話,我也必須用同樣的標準來要求自己】
感謝你教我做人的道理。這點正是我始終放在心上的,認識我的朋友都知道。

pulp 發表於 March 23, 2006 5:27 PM

部分引言:
【電影海報、唱片封面等等的圖片,或者國外歌手的網站及歌曲連結】
這些東西是拿來賣錢的。我幫他們推銷,自己一毛也拿不到,錢還是他們在賺。
^^^^^^^^^^^^^
這跟盜用個人創作完全是兩碼子事。
^^^^^^^^^^^^^^^^^^^^^^^^^^^^^^^

我想對一些網友來說,他們也是抱著類似的心態在幫您「宣傳」吧,他們可能認為是在幫您或您的blog累積「聲譽」。

至於是不是兩碼子的事情,其實就看您「推銷」單位的要求了,台灣IFPI幾年前,也開始要求電台播放歌手的歌曲必須經過授權、甚至付費,一開始電台也很不以為然,認為我是在幫你們的歌手「宣傳」,如果您認為,對電台來說,有涉及商業使用的嫌疑,那我再以日本的傑尼斯集團為例,傑尼斯保護自己旗下藝人肖像權的程度是,連fans自己拍的照片,也不得任意放在非商業性的歌迷網站。當然,如果您「推銷」的單位,都有經過您一一確認,很同意甚至欣喜您幫他們做宣傳,那我想大家也很樂見,因為透過您的介紹,讓我們得以認識許多很棒的音樂及電影。

至於在現場演出錄影、錄音、拍照一事,我得承認或許是我見少識淺吧,去看的演唱會活動,幾乎都是不准錄影、錄音的,當然,如果pulp大大,您貼出的演出活動,每一個都是演出單位允許同意錄影、錄音、拍照的,那我同樣也很高興樂見,因為透過您的「公告」,我才得以不用付錢就能觀賞到這些表演。

由 why 發表於 March 23, 2006 9:19 PM

部分引用:
照你的邏輯,全世界所有的音樂或電影類部落格大概都不用混了。放個專輯封面,電影海報,還要事先寫信詢問?

這不是我的邏輯,這是您的邏輯。我想網路世界最大的價值,就是在於他的「分享性」與「自由度」,但您所提的「著作財產權」,卻是資本主義誕生出來的「獨佔性」邏輯。

我十分認同,對那些直接把您的文章照片,以隱晦的方式,假裝成自己的作品是一件十分不可取的事情,但是您對那些有附上原文鍊結的,都以很不屑與憤怒的字眼,說人家在「偷用」、「盜用」,這樣的指控是否太尖銳也太嚴重了。

部分引言:
【由於大部分人都會附上原文連結,透過計數器的反向連結,到底是誰在盜用我的文章我都一清二楚。
之所以當作沒事,是我覺得你們也還真可愛。偷我的文章還要附上連結讓我知道你在偷我文章。】

您是否有注意到,當您一文貼出之後,有部分支持您的網友,特別是大陸網友,因為對您的尊重,也紛紛上來表示,不會再轉貼您的相關作品了,他們可能大多並非前面所述,拿您的作品假裝成自己作品的網友,但是在您尖銳的指責下,也決定停止進行轉載,如此一來,您大作在大陸地區傳播的速率、所能影響的人,必定減少許多吧。

我想還是回到前面我想表達的意思,網路的價值就是在分享與自由,我不曉得您發表這個blog的原始想法為何?是想要與大家分享呢?還是想要創造一種閉守自珍的發表?我想不管是哪一種,都是您個人的權力,但同樣,我想提醒您,您在"Brokeback Mountain is Crashed"一文中,所引用的李安與妻子擁抱的照片,是否是新聞照呢?您得到原拍攝者的同意了嗎?

由 why 發表於 March 23, 2006 9:48 PM

部分引言:
【電影海報、唱片封面等等的圖片,或者國外歌手的網站及歌曲連結】
這些東西是拿來賣錢的。我幫他們推銷,自己一毛也拿不到,錢還是他們在賺。
^^^^^^^^^^^^^
這跟盜用個人創作完全是兩碼子事。
^^^^^^^^^^^^^^^^^^^^^^^^^^^^^^^

我想對一些網友來說,他們也是抱著類似的心態在幫您「宣傳」吧,他們可能認為是在幫您或您的blog累積「聲譽」。

至於是不是兩碼子的事情,其實就看您「推銷」單位的要求了,台灣IFPI幾年前,也開始要求電台播放歌手的歌曲必須經過授權、甚至付費,一開始電台也很不以為然,認為我是在幫你們的歌手「宣傳」,如果您認為,對電台來說,有涉及商業使用的嫌疑,那我再以日本的傑尼斯集團為例,傑尼斯保護自己旗下藝人肖像權的程度是,連fans自己拍的照片,也不得任意放在非商業性的歌迷網站。當然,如果您「推銷」的單位,都有經過您一一確認,很同意甚至欣喜您幫他們做宣傳,那我想大家也很樂見,因為透過您的介紹,讓我們得以認識許多很棒的音樂及電影。

至於在現場演出錄影、錄音、拍照一事,我得承認或許是我見少識淺吧,去看的演唱會活動,幾乎都是不准錄影、錄音的,當然,如果pulp大大,您貼出的演出活動,每一個都是演出單位允許同意錄影、錄音、拍照的,那我同樣也很高興樂見,因為透過您的「公告」,我才得以不用付錢就能觀賞到這些表演。

部分引用:
照你的邏輯,全世界所有的音樂或電影類部落格大概都不用混了。放個專輯封面,電影海報,還要事先寫信詢問?

這不是我的邏輯,這是您的邏輯。我想網路世界最大的價值,就是在於他的「分享性」與「自由度」,但您所提的「著作財產權」,卻是資本主義誕生出來的「獨佔性」邏輯。

我十分認同,對那些直接把您的文章照片,以隱晦的方式,假裝成自己的作品是一件十分不可取的事情,但是您對那些有附上原文鍊結的,都以很不屑與憤怒的字眼,說人家在「偷用」、「盜用」,這樣的指控是否太尖銳也太嚴重了。

部分引言:
【由於大部分人都會附上原文連結,透過計數器的反向連結,到底是誰在盜用我的文章我都一清二楚。
之所以當作沒事,是我覺得你們也還真可愛。偷我的文章還要附上連結讓我知道你在偷我文章。】

您是否有注意到,當您一文貼出之後,有部分支持您的網友,特別是大陸網友,因為對您的尊重,也紛紛上來表示,不會再轉貼您的相關作品了,他們可能大多並非前面所述,拿您的作品假裝成自己作品的網友,但是在您尖銳的指責下,也決定停止進行轉載,如此一來,您大作在大陸地區傳播的速率、所能影響的人,必定減少許多吧。

我想還是回到前面我想表達的意思,網路的價值就是在分享與自由,我不曉得您發表這個blog的原始想法為何?是想要與大家分享呢?還是想要創造一種閉守自珍的發表?我想不管是哪一種,都是您個人的權力,但同樣,我想提醒您,您在"Brokeback Mountain is Crashed"一文中,所引用的李安與妻子擁抱的照片,是否是新聞照呢?您得到原拍攝者的同意了嗎?

*

為什麼大大真是道盡我們眼紅之徒的心聲
真感謝你讓我自由分享你所發出的訊息了

阿蜥 發表於 March 24, 2006 2:42 PM

to why,

我沒比你大幾歲啦,不用再這樣【大大】叫下去了,都被你叫老啦。

感謝你的持續關心啊,我心領囉。

pulp 發表於 March 25, 2006 2:43 PM

嘿嘿~其實人家是很崇拜你的啦!
只是前幾天看到設計linus的拖瓦茲跟比爾蓋茲的評論文章,更期待看到大大您大人有大量。但是那些盜用你文章當作自己的傢伙,還是應該要被譴責的啦^_^

由 why 發表於 March 25, 2006 7:38 PM

本人曾经在网路上写过一篇大致介绍“JACK THE RIPPER”的文章,文章里引用了一些资料和图片,都是我经过询问专业研究群体 ,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所以我特别在文章最后写了转载要注明,图片资料是经过授权的,以及文章的作者(我拉)。
结果是:几个礼拜之后,我在某处看到我的文章堂而皇之的被冠以其他标题,图片和资料,不给出处,俨然他自己收藏的(100多年的资料你有收藏?),最可气的是作者也变成了其他人?!
理解PULP的心情。
一个J.T.R.业余研究者和音乐爱好者留。

由 LOKI 發表於 April 26, 2006 6:53 PM

對于如此引用,引來鉨如此憤怒也是正常反映,但是氣過叻也就過叻,我想,他也沒有想到會引來鉨這么大的反映吧,如果他知道的話,興許就不會如此叻。

PS:對于鉨所說的兩岸的問題我不是很認同,我覺得還是不要一竿子打繙一船人吧~
:)

四維 發表於 June 19, 2006 7:45 AM

我是 Closer 的大學同學,我今天分享了一篇我寫的東西給他之後,他問我何不考慮寫寫 Blog,我今天在電子郵件裡回答他:

「哈哈很久很久以前我是會想要搞個個人網頁的,後來 blog 出現了,覺得挺不錯的,
不過沒多久之後就不想了,因為不想被不認識的人太瞭解我的想法。
我雖然常寫一些有的沒的,可是也只想給熟的朋友看看,分享一下。

當然,又因為 blog 的移植、素材的再利用等等,我覺得現在好像不是很方便。
所以一直沒有想要去弄個 blog。
我們之前好像討論過這個問題,那時候我對你說,
如果你弄個站,那我就在你那邊寫 blog。
因為不想放在 ISP 或入口網站的制式部落格.....」

當然,我寫的東西或許水準還不到,但是其實,我也是多少有點擔心我寫的東西被胡搞。

因此,來到這裡,拜見了大作,也看到這個討論串。一時之間許多感觸。

說個類似的故事讓你聽聽,看看能否讓你多少消消氣。
我曾嘗試與一位異性來往,對她頗有好感,
當我向他分享一些觀看表演或作品的想法之後,
他始終回給我一些「語氣變換頻繁」的「個人心得」。
一開始我並不怎麼放在心上,可能他是分幾天寫的,或者,單純只是文筆不那麼通順。
直到後來我發現他回給我的信件中,有幾個段落是我熟悉的、
甚至是在網路上曾見過的文章。
我才發現,她只是將這邊找來的,那邊看來的文章,先剪刀漿湖一番,然後
將所有的人身代名詞給換一換,
把「你」、「他」換成「我」,把「xxx曾說」換成「我認為」
然後在最後面加上一句:「我個人是這麼覺得啦。」
往前一找,幾乎所有她給我的「個人心得」,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
何其讓我哭笑不得,紮紮實實難過了一番,想說她怎麼會是這樣的人呢。
這種情況持續了好一陣子,一直不忍說破,後來越來越誇張,我也就實在受不了了。
不知該說是幸或不幸,果然後來與這人便漸漸沒了往來。
你的大作被剽竊,我彷彿能體會那種不愉快的、讓人鄙夷憤怒的、讓人喪氣的感受。
但,我這故事說的不是我寫的東西被偷,而是我可能能夠發展出的美好情感,
被人以剽竊來的文章開了個大玩笑。
我這種灰心的、失落的、不知道該找誰發脾氣的心情故事,不知能否讓你覺得,
「原來這事上不是只有我遭遇這種鳥事」。

不知道看完這一串討論之後,我懷疑自己是否仍有勇氣在 Closer 這兒
對無限廣闊的 internet 將我寫過的東西公開出去了。
與其繼續探究著作權的問題,我更想知道的是,這個事件對你所產生的影響。
(不好意思,彼此並非熟識卻詢問以私人問題。如果覺得交淺不言深,那麼請無須理會)
這檔子事是不是讓你大大降低了往後公開著作的意願呢?

由 Yoi 發表於 June 30, 2006 4:02 PM

to Yoi,

【這檔子事是不是讓你大大降低了往後公開著作的意願呢?】
其實不會啦,這件事對我來說已經結束了。既然氣早就消了,也就算了。

pulp 發表於 July 8, 2006 2:55 PM

"我這部落格每天有接近一千個人在看"

不知道您從何處判斷有每天有一千個人在看?如果是單純從計數器來判斷,平圴一個人點閱您的blog,就會造成4~10次的計數器跳動,甚至更多。

由 log 發表於 July 27, 2006 3:37 PM

to log,

的確,一般說來,重複reload網頁會造成計數器往上跳動。但我使用的計數器,可以選擇抵擋相同IP重複點閱的問題。只要來源自同一IP的User,不論點閱了多少子網頁,計數器仍只會往上跳一格。

當然,看計數器不見得準確。最準確的是進入sitemeter的網頁,它會鉅細靡遺地顯示每日流量與使用者來源等資訊。而就我所知,這裡評斷每日流量的依據是一天之內有多少User從不同IP進入了這個網頁,而不是計數器跳了多少格。我想這應該是頗為準確的依據了。

pulp 發表於 August 3, 2006 2:47 AM

feel so bad about what happened ,feel so bad about your comments .

由 ……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7 2:07 PM

Hi Mate!
understand how furious of the original writer if his hardwork get stolen.

it's such a shame living under someone's shadow with no respect. Would it be common in Mainland nowadays? Yes! It's so obvious that so-called 'Spiritual Civilization' is still a long way and huge project in Mainland.

William from Hong Kong

由 William CHAN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7 3:14 PM

pulp大哥在这片文章里的一字一句都说的对,说的有道理。
小弟惟独不是很能同意你的这句话-“不要比什麼政治經濟文化,光是對於著作權的基本尊重,兩岸的距離差了有幾億光年之遠。”

由 nike_angus 發表於 February 2, 2007 7:55 PM

这种事我是不会做的


同情下LZ

由 psycho0222 發表於 March 5, 2007 1:13 PM